房客遲繳房租,且配合度不佳,房東是否可以依合約載明的期限,要求提前解約呢?
- 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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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1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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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客於上個月5日簽約,合約如附件。
押金2個月18000元,
由於房客押金當時只繳交一個月9000元,
原約定本月5日繳清一個月押金與一個月房租,
不料本月7日才收到房客通知,要求改為21日轉帳,且押金也未付。
我要求隔天必須先補齊保證金9000,房租部份再以副約辦理。
但隔天仍沒匯款,也無法聯絡上房客,向管理員詢問才知道疑似有吵鬧的情況。
最後我12日(昨天),在Line上面下了通碟,要求房客必須要和我們聯繫,
否則將依土地法100條,由於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干擾社區住戶安寧),
我們將收回房屋。 房客才與我們聯絡,並表示11日匯了6000元(仍不足9000)。
對面這樣的狀況,我們有點不知所措,也滿無奈的,
但合約中有寫到下列事項:
『第五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新台幣18000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新台幣9000元整予出租人。餘款於次月05日前與租金一併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居住期間不得影響社區安寧或造成其他社區住戶困擾,若查證屬實,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限期於2星期內搬離。
除前、後陽台外,房內及浴廁皆禁格禁煙。
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前,嚴禁鑽孔、嚴禁在非磁磚牆面粘貼任何物品,若違反此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以這樣子的合約內容來說,我們是否可以要求房客於兩週後返還房屋呢? 還是我們需要使用土地法第100條,其中的「自住」或「違反合約(干擾社區安寧)」的辦法來要求呢? 我們周三會與房客在里長辦公室或管理員室當面進行溝通, 若房客不同意或當場離開以逃離方式不回應,我們又該怎麼處理呢? 同步將存證信函寄出會是個好辦法嗎? 麻煩各位給予我們一些意見與協助, 感激不盡。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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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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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寄存證信函解除租賃契約,並請求對方限期返還房屋,若屆期對方拒絕返還,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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