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兒少法

兒少法

  • 這家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07 14:53 
  • 文章人氣:532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由於小孩目前5歲監護權是再前妻那邊我前妻是台北人,我宜蘭人法院判定每月單週看小孩禮拜六至禮拜天,因為之前小孩帶回都有傷痕我也都有問對方回應小孩是跌跌撞撞,這次帶回來時,當我母親幫小孩洗澡時發現小孩雙腳有嚴重淤青還有肚臍以下都有被捏的淤青,於是我們帶至醫院驗傷,也報警,也打113了,今日是要帶小孩回生母那邊,可是小孩極度不願意,小孩也表示那些傷痕是外婆所為,但宜蘭這邊的社工有致電給我,他表示因為小孩是在新北受傷,所以新北那邊會做相關處理,可是我非擔心小孩又再度受虐,請問我該如何保護我的小孩,麻煩您們了,謝謝

  • 蔣進弘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07 16:39 最後編輯日期:105-08-07 16:4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可請主管機關介入釐清未成年子女受傷之原因,若確實遭虐,可聲請保護令,並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請求法院暫時變更。同時要求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確時有不利與子女之情形,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或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07 22:3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20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直接委任律師於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於新北地院家事庭期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07 23:0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33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蒐集驗傷單及照片等證據資料,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至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07 23:1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4390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1.就小孩受傷甚至被虐部分,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可以蒐集受傷等照片聲請監護權改判,法院屆時也會審酌小孩的意願等。

    --追求真理比佔有真理更加難能可貴。( It is more valuable to seek truth than to own it.)——阿爾伯特·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