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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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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0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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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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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自己的持份(應有部分),本得自行出賣,如果其他共有人不願意優先承買,該共有人就可出賣與他人,至於契約中有表示共同處分,要看約款的意思是否指限制共有人出賣自己之持份,如是,也要看這樣的約定是否違反行行規定而無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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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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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0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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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共同處分契約之內容如何約定,而本件農地若最後要分割,要看是否符合農發條例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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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0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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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是您所謂之共同處分合約內容為何,依合約規定之內容,據以主張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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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0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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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係以"同一價格"為基準,亦即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予他人時,依出賣與他人之買賣契約之價格為準,並非共有人漫天開價,惟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違反只有損害賠償之效果,且要舉證證明受有何種損害。
當初約定要共同處分,若有違約會構成債務不履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除非有限制登記事項,否則買受人若係善意信賴登記,不會影響其取得應有部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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