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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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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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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上上班尖峰時間大馬路上,聽到後車猛按按喇叭,從後視鏡看到後車副駕駛座有一人幾乎半身攀在車窗外,手持長棍,不斷大叫"給我停車,停車,...."
    我並不認識對方,在確認後車是針對我後,相當驚恐而停車,我一度下車想問對方發生甚麼事? 對方2人下車,手持木棍向我走來,我害怕立刻回車上,鎖上車門,他們在我車後及車旁持續大吼" 下車" "給我出來"....等等,因不是在車前方,所以行車紀錄器只錄到他們吼叫的聲音沒有影像,持續約2分鐘後他們就開車離開.沒有砸車,沒有傷人.只是讓我驚嚇不已.
    我事後帶著行車紀錄器去警局報案.警察說對方未阻擋在我前方不讓我離開,所以沒有觸犯強制罪和妨害自由,也沒有毀損我車和傷害等情事,問我要告哪一項?
    警察事後已從路口監視器調到車主車籍資料.
    請問他們這種行為,手持長棍,不斷對著我咆哮,"停車" ,"下車" " 給我過來",當下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令我驚恐萬分,真的沒有觸法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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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2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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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可構成恐嚇罪,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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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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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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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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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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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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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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