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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落物急煞責任

  • 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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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1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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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高速公路上,因有掉落物前車筆錄說他直接急煞車至停止,我已保持50公尺的安全距離,但從減速到發現他是急煞才重踩煞車已來不及。想請問我查了一下法規,前車這樣是否有違反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
    (1)發現掉落物未減速閃避,而是直接急煞,是否違反第十條。汽車行駛途中,除與特殊狀況必需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2)第十二條,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除"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停車。
    交通安全規則
    (1)第94項,前車如需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我能否提出民法第184條過失責任?如何提?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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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19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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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你提到的法條,我摘要一則實務判決供你參考。

    二、「惟查: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修正前即97年10月24日發布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亦定有明文(該條於98年3月10日修正發布,同日施行)。查被告駕駛A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本應隨時保持安全距離,如遇特殊狀況,依前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規定之反面解釋,原應適時採取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之措施。惟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看到正前方有一個掉落保險桿在車道中央等語,佐以鑑定意見書第五項「肇事分析」第二點「佐證資料1」引述被告於鑑定委員會之說明略以:「我約25公尺前看到掉落物保險桿」,則被告既然早已發現車道上有不明車輛掉落之保險桿,且當時天候雨,路面溼潤,有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供參,被告應即採取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之措施。」。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如果你是要依侵權行為請求對方賠償,請注意時效的部分。

    四、民事請求方式:可以做調解、支付命令、民事起訴。

    五、如果有受傷的話六個月內可以考慮是否告過失傷害。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第一銀行隔壁狀元吉第大樓,25樓電梯口出來右前方。*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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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1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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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一、按「汽車在行 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
    停車」高速公 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公路管制規則)第10條。原則上你可以
    依侵權行為請求對方賠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 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 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
    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 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之安全距離:以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第1 項、第3 項、公路管制規則第6 條第1 項第1 款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所以最後要看鑑定結果,如果你有採取安全距離,完全無肇責,你可以完全求償。但如鑑定結果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會被主張與有過失。

    五、你可以以民事起訴狀提出侵權行為訴訟

    六、記得要在二年內為之

    七、起訴時你先要提出修繕的估價單、定訴訟標的價額為多少,繳交裁判費

    八、原則上法院會先行調解程序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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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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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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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1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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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此種車禍案件,司法實務相當仰賴鑑定結果,因此有爭議時趕快聲請鑑定,鑑定時也可以請律師幫你陳述有利意見。
    如果有受傷也要考慮趕快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以免超過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將來再附民請求慰撫金。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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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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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有正當理由而急煞,並且可以向掉落物的車主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佔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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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1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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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鑑定的確是很重要。

    二、就車禍原因送鑑定的時候,建議要傾盡全力。如果在鑑定的程序沒有盡力而被認定有比較大的過失,後續訴訟就會占劣勢了。

    三、送鑑定的時候可以請律師代撰書狀以增加鑑定的勝算。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第一銀行隔壁狀元吉第大樓,25樓電梯口出來右前方。*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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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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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19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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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7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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