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樓下不想修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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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1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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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 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 若修繕自己之管線需要進入樓下住戶之專有部分,樓下住戶有容忍之義務,不得拒絕。無法協調時,可以提起容忍修繕訴訟,請求對方容忍進入修繕。
- 若樓下住戶一直不願意配合修繕,將來產生損害時,可以主張與有過失。先前之損害則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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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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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1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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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是此部分要注意的是:您維修的不分係專有或共有?倘係專有的部分即須由您自負維修費用,倘係共有部分則應由雙方共同維修,如果無法論斷可能就須申請鑑定,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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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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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1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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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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