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土地
- 風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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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6-1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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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於102.06月新購一中古透天房.屋前設置一條私人唯一通道(是我與隔壁鄰居共用成L行到巷子路口).因通道路口轉角被前面住家占用建1.0*1.5米的花圃及地權內私自建0.5*0.5*0.5的水井抽水石柱.致人車出入相當不便.請問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其拆除占用的土地.另因進住後才發現產權是我跟原老地主而非與我比鄰的住戶.老地主死後前年又由三位兒子繼承.他們不願意賣也不願承租我們.又與前面住戶聯手執意占用通道.我又該如呵做呢?若寫存證信求前面住戶將花圃拆除.水井石柱降低可以嗎?若它們不願意我又該怎麼辦?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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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6-1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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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確認對方是否有合法占有之權源,若無,會構成無權占有,民事上可以請求拆除及返還土地,並請求相當與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有人無須全體起訴,可依民法第821條但書規定,請求返還土地給共有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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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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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6-17 13:53 最後編輯日期:107-06-1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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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形可以先確定對方是否有有土地占有權源,如果沒有你可以考慮主張向對方主張無權占有,如果對方有占有土地權源,你也可考慮主張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我國民法物權編首重於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
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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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6-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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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是倘土地係您與原地主,對方如果有竊占到您土地部分,您除可依據民法請求拆除還地外,尚可據刑法第320條第2款: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提出刑事竊占罪之告訴,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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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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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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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確認對方是占用到何人的土地,若是對方自己的土地,則應從通行權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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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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