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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誣告

  • s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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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3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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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些日子對某電信員工提出妨害個資訴訟

    但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但對方反對我提出誣告訴訟

    我想問說我提出相關證據之後

    檢察官有可能再次對那名員工提起訴訟嗎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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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30 22:01 最後編輯日期:107-10-3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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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誣告),被害人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在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應盡速附理由具狀向地檢署答辯以爭取不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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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30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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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有合理懷疑,當不致於構成誣告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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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3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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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實務上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您之前告訴之內容若非係”憑空捏造”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機率並不高;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是倘要開啟不起訴處分,需有上開之要件,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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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3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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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您被告之案件,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對對方之不起訴,若您不服,應於七日內盡速聲請再議;二案件並無相互影響之關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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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3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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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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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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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3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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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但若經證實,並無告訴人所指控的洩漏個資情節,被告可向告訴人提出誣告,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依法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被告不提告,告訴人浪費警力資源偵辦,也可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2. 閣下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AK6789336)搜尋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