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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要退貨˙還找小幫手來嗆聲

  • 筱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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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2 12:44 
  • 文章人氣:1470
  • 個人積分:6
  • 網路消費糾紛
    已協調好退貨退款(衣服有小染色瑕疵˙但出貨前檢查並沒有)
    我為賣家
    買家感覺非常大官呢還有靠山˙小妹我整個弱
    她現在自己不跟我面對˙去找個男的(感覺稍有讀書那種)
    叫我跟那男的去講˙而這女的也就是當事人說她不理這件事
    現在她們那邊的人竟然跟我說˙叫我先把錢退給她們(還要包含運費)˙她們才要把商品給我
    請問這樣合理?
    官大一點找個稍有讀書的這樣就很有贏面喔....
    網路退貨退款˙不是都應該由買家先將商品寄回給賣家˙賣家有有辦法退款嗎
    總之他們非常囂張仗著寄郵局存證信函給我就這樣。
    1我要跟他們妥協嗎˙(先退錢給他們)
    2買方要退貨˙(說運費要由我負擔這樣合理嗎)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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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2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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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如果商品有瑕疵 雙方同意解除契約 雙方都須將所受價金及商品退還 不過原則上還是需要同時履行 如果對方不退還商品 你是可以拒絕退還價金的 如果有必要可以先針對存證信函做簡單回應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趙文銘律師 (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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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2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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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
  • 律師評價:1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9號
  • 您好:

    關於網購,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郵購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消費者應無須負擔運費。

    另外依民法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則上是必須雙方同時履行,沒有任何一方先履行的問題,所以雙方是可以另外協商的。若商品真的很貴重,建議雙方可以約一個地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若您擔心還錢之後,無法取回商品,買家可能會涉及侵佔詐欺刑事犯罪責任,另外也必須負擔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

  • 趙文銘律師
  • 筱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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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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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商品有瑕疵 雙方同意解除契約 雙方都須將所受價金及商品退還 不過原則上還是需要同時履 ... (恕刪)

    針對存證信函做簡單回應.我該怎樣回應呢.您電話內好像說這只是一種通知而以不代表什麼
    存證信函還滿簡單的:
    就是叫我一周內通知她辦理退換貨事宜
    否則她要依法律途徑解決.依民法203條規定自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法定利息
    請台端務必配合。
    以上有畫線的就是存證信函的重點內容...這些字我看大概也是她找來嗆聲的小幫手想的 冏
    非常謝謝你

  • 筱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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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0-0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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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回覆 趙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網購,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郵購買賣。

    消費者 ... (恕刪)

    是的我知道˙運費我自己吸收
    假如您是我委任律師˙您會怎麼回覆他們這樣僵硬的態度呢?
    存證信函還滿簡單的:
    就是叫我一周內通知她辦理退換貨事宜
    否則她要依法律途徑解決.依民法203條規定自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法定利息
    請台端務必配合。
    以上有畫線的就是存證信函的重點內容...這些字我看大概也是她找來嗆聲的小幫手想的 冏
    非常謝謝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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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1 23:1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08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就瑕疵物品退還部分有無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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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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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就瑕疵物品退還部分有無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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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就瑕疵物品退還部分有無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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