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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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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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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所開立給法人之本票為擔保本票且未經受償,法人代表因改選故本票交接新任法人代表(未到付款日),前法人代表過世後本票到期由新任法代向法院聲請因提示後未受償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開票人得知前法代已過世,故向法院提因偽造變造本票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致強制執行暫停 雖然以上開理由暫停強制執行程序不須繳交擔保金,但是上開理由非事實,刑事也因前開票人以印章竊取盜蓋為由向刑事庭提告四件刑案皆裁定不起訴 現任法代想法 1:遭盜蓋印章的本票無對價關係,但如非盜蓋本票即有可能有對價關係,法理 上此點是否正確? 2:因刑事案皆裁定不起訴,因此因竊取印鑑盜蓋事由在民庭上是否不成立? 3:因上開案件開票人未繳擔保金得以訴訟,如辯論庭證實開票人所言不實,被 告是否能主張因強制執行暫停導致損害,要求法官裁定先行繳交擔保金後 得以進行訴訟?但執行處與民庭為兩單位,要如何做?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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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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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按被脅迫而簽發票據行為之撤銷,與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係屬二事。前者涉及票據行為之有效性,乃票據債務發生前之問題,票據法就此舉證責任並無明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由主張被脅迫而簽發票據之人,就該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後者則係票據債務發生後,始須進一步探討之問題,考諸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依票據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票據原因關係不負主張及舉證責任,票據債務人如提出原因關係抗辯時,應由其就原因關係之確定負舉證責任,迨至票據原因關係確定後,有關該原因關係存否(包括成立生效及嗣後消滅等)或內容(例如清償期及同時履行抗辯等)之爭執,則應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處理,此於票據債務人基於原因關

    係抗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亦無不同。」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 934 號民事判決可資依循,是倘對造主張本票係被偽造變造,貴司可上開法文請對方提出確切證據,將舉證責任轉由對方即可,建議貴司可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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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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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遭盜蓋印章的本票無對價關係,但如非盜蓋本票即有可能有對價關係,法理 上此點是否正確?

    非盜蓋本票是否有價關係,不一定,法律是推定有對價關係,若發票人否認有對價關係,須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有利自己之主張。

    2:因刑事案皆裁定不起訴,因此因竊取印鑑盜蓋事由在民庭上是否不成立?

    如果刑事不起訴,即無偽造、盜蓋之問題,於民庭提出,沒有任何意義。

    3:因上開案件開票人未繳擔保金得以訴訟,如辯論庭證實開票人所言不實,被 告是否能主張因強制執行暫停導致損害,要求法官裁定先行繳交擔保金後 得以進行訴訟?但執行處與民庭為兩單位,要如何做?

    被告可撰擬書狀請求法院協助裁定原告繳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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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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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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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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