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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行為

  • 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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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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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次發生車禍,分析研判表,對方:疑未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監視器)我:未注意車前狀況。 請問一般後車撞前車都是後車肇責大,但這次對方是違反所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危險駕駛行為],我是在他暫停後撞上,我仍是負較大責任?對方保險公司堅持只賠償我三成。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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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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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第 112 條: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三十公分。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是對方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您不服初步鑑定表,您可以向車禍鑑定委員會提出覆議;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此部分您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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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4 23:32 最後編輯日期:108-03-14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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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87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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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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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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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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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雙方可以自行依初判表結果協議賠償

    或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至於究竟誰的肇事責任較大,可以進一步申請車禍鑑定釐清

    若您覺得對方的條件不合理

    您可以拒絕和解並提起民事訴訟

    由法院依據事實認定賠償金額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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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1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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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7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就您所述的狀況,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比較大,所以您應該提出來不及反應的事證,然後自行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2、倘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只能聲請檢察官或是法官進行囑託鑑定,如果檢察官拒絕,將來可以做為救濟的事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