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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律師能告訴我該怎麼做

  • 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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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3 23:58 
  • 文章人氣:330
  • 個人積分:20
  • 已經離婚了才發現小三已經懷孕,請問我需要什麼證據才能提告?如果拿不到小孩子的DNA就無法告嗎?小三也不承認孩子是前夫的,而且他們已經登記結婚了。 所謂的六個月追訴期,是從知道的第一天開始算起,所以如果超過六個月就不能告了嗎? 我會委任律師,但在委任前,可以先稍微告知我該怎麼做嗎?因為很多都不回覆就只是傳個電話地址就希望我去找他,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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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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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提出小三於知悉前夫為婚姻狀態存續時,與前夫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可從小孩之出生時間及生父是否登記為您前夫,為參考依據,您可能須先掌握小孩出生時間,及生父是否為您前夫;建議您可考慮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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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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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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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通姦、相姦罪六個月的告訴期限起算,是從得知犯罪事實和被告時起算,依照所述情況,是從得知第三者懷孕時起算,目前實務上針對驗DNA部分,刑事案件可強制採驗,所以證據是有方法可調查的,應盡快向地檢署具狀提告,同時聲請要求地檢署調查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楊俊鑫律師/所長 (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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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10:35 最後編輯日期:108-05-2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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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已經離婚了才發現小三已經懷孕,請問我需要什麼證據才能提告?如果拿不到小孩子的DNA就無法告嗎?小三也不承認孩子是前夫的,而且他們已經登記結婚了。 所謂的六個月追訴期,是從知道的第一天開始算起,所以如果超過六個月就不能告了嗎? 我會委任律師,但在委任前,可以先稍微告知我該怎麼做嗎?因為很多都不回覆就只是傳個電話地址就希望我去找他,謝謝
    • 答:
    • 1、刑事部分,可以準備對方懷孕的證據及你離婚的證據提告,檢察官會問他們同不同意驗dna。他們如果不同意,因為這個不屬於法定得強制採驗的項目,所以檢察官不能強制採驗。曾有檢察官強制採驗,然後法官認為強制採驗違法,後續的鑑定結果也不能採。
    • 1之1、不能強制採驗dna的部分你要相信我說的,因為這個我查過。因為dna有一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是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這個條例規定可以強制採驗的類型並不包括通姦罪及相姦罪,實務上至少有二個判決說不能強制採驗;其中一個判決說檢察官強制採驗是違法的採到的證據不能用;第二個判決說檢因為規定不能強制,所以檢察官聲請法官強制採驗的部分法官無從違法而為准許。當然如果檢察官要他們去採然後他們乖乖去採的話是可以當證據沒錯。只是他們會那麼乖嗎?
    • 1之2、刑事部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有的法官認為你已經離婚就不是配偶就沒有告訴權;有的法官認為只要是他們行為時你是配偶你就有告訴權。檢察官應該也是有不同見解,所以如果你遇到那種見解是認為你現在不是配偶你沒有告訴權的可能就不起訴了。
    • 2、刑事部分超過六個月的話檢察官會以超過告訴期間為由不起訴。是從你知道的時間來算沒有錯。
    • 3、民事部分,從你知道後二年內可以提告。民事部分有妨害舉證的問題,也就是說他們不配合驗dna的話如果法官願意用妨害舉證的規定來判的話你還是有機會可以勝訴的。
    • 4、每個律師處理案件的方式不一樣,我的作法諮詢我會收費,但我會查判決給你參考。就像是前面說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我就會查給你看。
    •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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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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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此部分倘相姦者不願驗DNA,可能須以其他證據輔佐,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行6個月提出告訴;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您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其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您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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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5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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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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