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問題
- 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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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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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有資金上的需求無法向銀行往來所以上周四及上周五在易借網找到借款訊息,後來上周五有位楊OO用網路電話來詢問我是否有資金上的需求,我說有,後來我提供資料給他讓他查詢,後來就加我的LINE告知我可以用代書方式借款到20萬的金額,我說這麼好那有需要甚麼資料過去ㄇ?
他說就因為我只有一個月的薪資證明且所以需要提供我沒在用的存摺及提款卡,我說這樣會有問題吧!他說竟然我不相信沒關係他就提供他身分證正反面且打上(本人楊OO承辦李OO的個人信貸業務,李OO所提供的資料由我楊OO保管,如有法律責任由我一人承擔),竟然我想他打這文字也拍身分證給我就姑且相信對方,後來我就影印存摺和雙證件營本以及金融卡(代書指定密碼而做更改),事後用好並按照楊OO的指示用超商交貨便寄出,星期一楊OO就用LINE告知說包果收到並會開始做資料好讓我在中樞能夠審核過件,星期二接近晚上又打來說因代書擔心會被金管會查帳所以先到警局報案,需要我支出三萬元過去,我說我如果有錢就不會向楊OO幫我辦貸款,他說沒關係我也會幫你湊湊看,星期三他打給我說他那裏借到2萬1 而我出九千就可以,那我就不多想就再次到易借網向錢莊借到9千,後來我告知楊OO之後他說因代書那裏自存額度已滿需要我找朋友用轉帳方式轉過去,後來我也請朋友幫忙幫我轉帳到代書的指定帳號裡,事後他告知我說明天就會請代書幫我銷案且中午碰面會把金融卡片歸還並簽貸款合約書,結果星期四卻在LINE上問他沒回應且打LINE給他也沒接,我就不對勁就趕緊到銀行詢問卻是警示帳戶,我立馬報金融卡遺失且去刷四本存摺並到警局報案,我向警方提供我和楊OO在LINE的對話及提供交貨便的號碼過去,不知道會不會構成詐欺被起訴的問題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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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14:17 最後編輯日期:108-06-2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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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幫助)的問題,對方(被害人)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你應盡速就過去相關證據具狀至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考慮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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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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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之刑事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洗錢案件,依您所述,建議您趕緊保存您與對方聯繫的證據後,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否則進入偵查程序後,被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機會很高,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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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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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之適用,及洗錢防制法之犯行,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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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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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當事人若因涉司法案件,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者,可於案件終結後,由帳戶所有人可持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含履行條件執行完畢證明)或判決書(有罪判決書另應檢附執行完畢證明)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遺失,可具狀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補發。
- 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遂行詐騙計畫時使用,係對正犯資以助力,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被列為警示帳戶者,即表示已有受害人對您提起詐欺刑事告訴,詐騙集團運用您所交付的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充當人頭戶,藉以詐騙他人錢財,事實上您並沒有詐騙他人錢財之意圖,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向檢察官具狀陳述事實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爭取不起訴處分。
-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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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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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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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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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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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22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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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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