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不負擔小孩撫養責任, 日後小孩需要撫養父母嗎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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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0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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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於對方有家暴行為,且如果又長期未盡扶養義務
小孩未來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另外依法目前對方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建議您若對方仍拒絕給付
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至小孩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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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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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倘父親自小即未扶養,可以據民法第1118-1條聲請法院酌減之,您並可以主張由撫養義務人按比例分擔;至於對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不會因離婚而無須負擔,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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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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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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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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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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