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姑息濫用臉書的人
- 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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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1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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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我先生與幾位朋友合夥開店,不到半年就吵架也告上法院,最終解散,留下我先生跟另外一人持續經營,今年因為認識了其中一位前合夥人的朋友,得知,這幾年那名前合夥人不斷的在臉書或是私下甚至公開場合,說我們之間的事情,說我們騙他錢(他告過詐欺兩次),說我們壓榨員工,騙消費者,酸言酸語,抹黑造謠,但最近開始變本加厲,開始人身攻擊,說我先生出國是為了偷吃,說我們的家庭沒人愛,說我先生長的醜,臉像是被菸燙過,說臭雞雞我是爛鮑魚,說我整形,說他是狗,等等的,不斷的羞辱毀謗,這幾天甚至用我們的照片合成來取笑我們,雖然都沒有指名道姓,但依照他形容得內文周圍的人都知道一定在說我們,我們的共同好友也都知道是在說我們,都已經有截圖,也確定一定能起訴,可是今天發現他將文給刪了,有人說可以去公正那個帳號是他本人在使用,但剛剛找過了,公證人也不知道要怎麼用。請問各位大律師,他上了法庭矢口否認我們該怎麼辦?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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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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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文章沒有指名道姓,本案就算提告妨害名譽罪應也無法成立。
2、截圖如果夠清晰顯示發表文章帳號之照片、名稱,仍可大致證明是被告之帳號所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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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1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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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對方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最後此部分尚有待釐清有無得特定之人?至於倘您截圖部分有相關訊息可得知被告之人,非不得提出告訴,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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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1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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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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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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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9-1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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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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