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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被張貼在臉書

  • 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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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9 02:54 最後編輯日期:108-10-09 14:13
  • 文章人氣:370
  • 個人積分:24
  • 父親是債務人.已遭法院開立支付命令確定書 但一直未還錢

    債權人在臉書及社團公然張貼父親欠錢不還.還公然拍賣債權

    雖然父親欠錢是事實.但是對方把欠錢公布於眾是否違法 ?

    若違法兒子能否代父親提告?還是只能當事人親自提告?

     

    以下為PO在臉書內容:

    債務人:俞*良 (前行政院長親戚)

    欠債金額:950萬+年利率5%利息

    因債務人行蹤不明.聯絡其3個兒子: 俞*興..俞*慶...俞*昌  亦置之不理

    債務人自稱掌管黨國資金3000多億. 但目前不能動用

    故上網賣債權.有興趣者歡迎私下留言(底價100萬)

     

    PS.沒留全名.可以告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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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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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以蒐證報警處理。

    2、一定要以您父親的名義告,不過可以委託您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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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9 12:47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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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本件可能涉及違反個資反、妨害名譽,惟是否成立本罪,由於你提供的資料尚有不足:

    一、按自然人個人資料之定義,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固
          有明文,其中「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之概
          括條款,參酌該項例示之項目意旨,「直接」係指資料本
          身無須藉由他法而可確認、連結或推知資訊以識別特定個
          人,「間接」則為以合理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即得就資料
          識別可得特定之自然人,既慮及現今數位科技發展個人資
          訊無所不在,更能兼顧本法立法之本旨。查案件繫屬於法
          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
          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參照),此即法院受理案件之
          「案號」,案號數不能直接識別特定之自然人,但不須過
          度勞費得輕易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或各級法
          院網站之公示送達、新聞稿網頁等得知相關案號之判決或
          所涉及之當事人內容,而悉可得特定個人資訊,法院受理
          案件之案號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本案自訴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有罪判決後,上訴本院刑事
          庭以案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繫屬審理,「台灣
          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為個人資料,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關於妨害名譽?分,要看前後文是否有涉及虛構、誇大、或漫加指摘貶抑人格的言詞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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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9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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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倘在臉書上未經當事人同意發布當事人個人資料,是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您父親可以對方下架撤回,倘對方不願意,您父親可以委任律師具狀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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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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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若由內容可以辨識對方指稱的對象是您父親

    儘管有遮蔽部分姓名仍無礙誹謗罪的成立

    但由於父親才是有告訴權人

    因此建議您可以先協助父親蒐證

    並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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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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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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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13 23:2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35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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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