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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糾紛問題

  • 查爾斯
  • 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4-17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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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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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1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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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與業者間成立承攬契約 業者所提"新增工程款",並非於契約中註明之項目,且施作過程中,並未提及,該內容主要是 (1) 因施作品質不良導致重工之費用。(2) 當初系統櫃施工前業者告知我們再次確認是否需更改系統櫃之外皮顏色或設計 (施工後不可更改),於是我們在不增加成本下更改了外皮顏色與部分設計,但現在卻突然要求支付2倍施工費用。 (3) 業者未列在合約項目上之施作項目,現在突然新增一堆未同意施作之項目。請問上述的請求是否合理?

    施作項目屬於承攬契約之內容,因此若您未同意施作之項目而業者強行施作,當然不合理,可請求業者停止施作.

    本人於消保官會議後寄發存證信函,提供其他業者之修繕報價單並要求若不同意其他業者施作內容,請業者於期限內提出改善對策,否則將依民法終止合約(我方不再要求對方改善,但也不支付尾款),現在業者既不同意施作項目也不提出改善作為,卻將責任推給我方另找人施作浴室門檻導致漏水,並要求支付尾款。請問後續我方應該如何處理才可以解決目前原地打轉,無法修繕、入住的狀況呢?

    您可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第三人繼續其工作,費用均由原業者負擔.

    業者不斷拖延停工、重工拖延工期。依業者說法,修繕重新施作不能算是拖延工期,原向消基會自稱雙方同意去年8月底完工,後存證信函上又改稱6月中即完工。請問我是否能向業者提出拖延工期之損害賠償(在外之租金)呢?計算時間應重何時計算至何時呢?

    此應是可歸責於業者,因此所增加的在外租金可向業者請求,計算時間應從雙方所約定之完工日起算.

    於今年2月份起房屋連續3次因水管主幹管堵塞,導致屋內全室泡水,裝潢損失頗大,要求管委會賠償處理,管委會稱水管內發現有泥沙,將責任全數推給我方之裝潢導致,拒不負責。請問後續應如何處理較佳?

    應先釐清水管堵塞原因,若可確定是管委會管理不當,可向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