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詐騙、背信 > 不確定是否為詐騙之債務整合相關問題

不確定是否為詐騙之債務整合相關問題

  • 賀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7-18 03:32 
  • 文章人氣:2417
  • 個人積分:12
  • 很多問題想不透,所以想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一直在猶豫是否將債務整合較為合適的我

    剛好接到富邦銀行打來的電話,詢問是否有需要整合債務,於是聊了好一下子

    專員說信用卡跟信貸可以一起整合,不用手續費,因為不是貸款

    還幫我初估算了一下全部整合起來大概多少

    說用他們的方案利率會比我信貸的利率還低,於是我就說 好!

     

    電話掛斷不久後,便接到業務打來的電話

    說是富邦銀行委託的債務整合公司的業務,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說要約時間簽約,簽完約,付完錢之後,問題來了..


    因為沒有經驗,所以程序上是否有問題自己不能確定


    業務跟我說一般銀行會委託債務整合公司,大部分都是因為不太適合銀行方案

    還建議我用政府的方案比較適合

    說是金融風暴之後政府有出一個債務整合的方案

    說了一堆有聽沒有懂的,懂又不清楚的

    然後要我先支付一筆50600的費用,說這是銀行委託他們公司承辦的費用

    這筆費用平均分攤在整合起來的期數裡面,一個月都沒我繳的循環利息多

    為了不讓客戶有更大的負擔,公司採用線上刷卡支付款項

    不用擔心身上沒有現金付款,於是刷了19900+19900+10600共三筆

    說債務整合不是貸款,所以不會有什麼放款

    送件通過後,以後只需要繳一個帳戶就可以了

     

    幾天後,接到債務整合公司打來的電話,說要準備送件了

    過幾天會收到掛號信,之後會再打給我

    在跟我說送件過程中,如果接到銀行的電話該怎麼回應

    跟我說畢竟是銀行,還是要小心


    以上過程大概這樣,掛號信應該禮拜一才會收到,如果真的有的話


    銀行委託他們承辦的費用要我支付?

    使用者付費的意思嗎?

    是否變相增加了債務?

    還是債務整合本來就是這樣?

    得先支付費用是正常的嗎?

    還有,既然是合法的程序,為什麼要小心?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7-18 11:15 最後編輯日期:109-07-18 12:1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576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目前您可不用理會對方,並且考慮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債務更生清算扶助,若對方公司身分令您有所懷疑可先致電165進行初步釐清。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7-18 21:0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062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前往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7-18 22:0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716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本件您可能須注意與整合債務公司所簽的契約內容,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7-18 23:0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7-20 18:5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662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