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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碰撞 車禍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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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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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前幾天發生車禍,車禍是我和右前方機車同時直行從外側車道變換到內側車道,然後事故地點是一個小上坡的微往右彎的彎道,對方在我的右前方,我們同時要過彎,對方一直往內側靠過來,我和他只差不到半公尺的距離就要撞上了,所以我選擇煞車,我如果沒煞車要嘛撞上對方,要嘛我撞中間護欄,然後我就倒地滑行,右前方那台機車,因為沒有碰撞到就離開了,後來警察有調閱監視器,有請前方機車那台機車去做筆錄,這樣前方機車有肇事責任嗎?我方可否去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因為沒有碰撞到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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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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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

    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

    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

    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

    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就對方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有釐清之必要性,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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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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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等待初判表或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再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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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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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5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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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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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