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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

  • j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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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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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責第7條,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者歲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0歲者,不在此限。

    那如果是14歲前犯罪,20歲才被告的話是移送少年法院嗎? 

    還是是以當時犯罪未滿14去判無罪?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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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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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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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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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智凱 (張智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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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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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jjk 的發言內容: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責第7條,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者歲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2 ... (恕刪)

    您好: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如被告犯罪時未滿18歲,但檢察官受理時已滿20歲   的情形,檢察官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偵查,若認為要起訴時,仍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另外,若未滿12歲的兒童,在109/6/19以後,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犯罪時若未滿14歲,不罰,法院應為無罪判決,但法院可能另為保護管束或其他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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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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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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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是本件需釐清行為人犯罪時之年齡是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您並未說明,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法律攻防係動態,並非一層不變,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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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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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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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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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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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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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05 19:17 最後編輯日期:109-12-0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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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未滿十四歲之行為不罰,就不成立犯罪。

    二、依照你提的這件,是未滿十八歲之「犯罪」,所以未滿十四的不適用這條。

    二之一、關於你講的這個問題,正解是由少年法院處理,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

    「按刑事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移送之案件為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 1項亦有明定。又少年犯罪時為未滿14歲者,依同法第27條第 3項規定,少年法庭既不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故經檢察官誤為提起公訴後,如法院審理結果,發覺被告係行為時未滿14歲之少年者,該檢察官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係88年4月間出生,此部分犯罪時間為101年
        1月1日,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27條第 3項規定,自無同條第1、2項或同法第67條之
        適用,應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移送少年法庭依法調查審理。
        公訴人疏未察覺,誤為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
        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之二、既然你提到這條,我順手摘要幾則裁判供你參考:

    (一)「經查,被告係00年0月00日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於起訴事實所指88年10月16日本案行為時,年僅17歲,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檢察官於108年間受理本案刑事案件時,被告已年滿20歲,得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章規定進行偵查,經偵查後既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應予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即應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公訴,卻誤向無管轄權之原審起訴,容有未合,原審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核無不當。」(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9號判決)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語為民國90年3 月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偵卷第7 頁),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時間為民國108 年2 月14日,則被告為前開行為時,顯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又被告迄今仍未滿20歲,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受理此部分犯行時,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 、2 項之規定,將被告移送本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不得逕行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案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少年事件大部分的處理方式是保護管束。只是拖到這麼多年了應該不會是小案件。

    四、都已經處理了這麼多年了,建議你約來事務所討論一下後續如何處理較為圓滿。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