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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攔檢合法性

  • 小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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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22 22:27 
  • 文章人氣:226
  • 個人積分:4
  • 我在1/22早上喝了保力達 下午下班時騎機車在承德路口等紅燈 一位警察走過來叫我吹酒測棒 有反應後叫我酒測 測出來0.25 我想請問 他並沒有設臨檢站牌 我也沒有違規發生事故之累的 他這樣直接走過來隨意攔檢我是合法的嗎 如果不合法我可以怎麼申訴呢
  • 劉馥瑋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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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2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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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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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2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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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取締酒駕作業程序規定: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 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 15 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是本件比較有疑問在於警察臨檢之時間及地點?有無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倘您要聲明異議,您可能需要注意時效,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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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26 10:2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9600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沒有您沒有犯罪跡象,您可以拒絕配合酒測。

    2、不過您已經自行同意檢測,事後要主張瑕疵恐有困難。

    ----倘若沒有其他程序瑕疵,建議您認罪請求從輕處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