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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受傷,被欺騙

  • 紫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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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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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6
  • 請問在感情上被欺騙,心裡很受傷,很痛苦

    可以依民法184條及民法195條請求精神上的賠償呢?

    需要提供什麼證據嗎?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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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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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感情的損失沒有辦法請求賠償,若對方的欺騙行為涉及騙財,才有可能提告。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或Line,我們團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不含出庭怎麼說、書狀怎麼寫,此類問題的回覆)
    力禾法律│(02)2755-1003#22│LineID:boycoco211。
    臉書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LIHE.LAW.FIR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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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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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感情欺騙,無法構成犯罪。

    2、不過具體行為倘若構成詐欺、或是涉及性愛等,還是有機會要求賠償,請詳述以利分析。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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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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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139號
  • 你好,應該這麼說,感情受騙算不算民法的人格權受到侵害,進而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在傳統觀念裡是不行的,但是近幾年來法院實務有開始慢慢鬆動,有實務見解認為,被告隱瞞已婚生子的身分,以甜言蜜語說要規劃結婚啦、生小孩啦等等的話術,讓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是單身,多次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等,構成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

     

    因此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哦,不過就要看證據的強度了。

  • 歡迎來到我的粉專:喬治律師談法律https://www.facebook.com/georgelawyer0821/(也歡迎按讚、追蹤、分享哦) 如果有法律問題想諮詢,請透過粉專聯繫律師,謝謝!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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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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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要進一步看有無可能主張例如貞操權、甚至名譽受損?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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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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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民法第195條非財產損害請求賠償須以遭受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方能請求,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因您並未說明,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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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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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如果法官認為是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可請冬賠償,在將鬼島發生的事,隨著自自心證證濫用和判斷,任何事沒有不可能,否則鬼島為何廟宇愈建愈多,眾人寧可信鬼不信人。
    二、本所愛務宗旨:
            開闢天地、日月重光、肅清萬里、總齊八荒。
            除暴案良、實現正義、冤案平反、青天再現。
    三、強權勝於公理、公理弱於強權,公理在大炮射程內。

    四、法官訓練所23結業、財稅人員訓練所72年班結業。公務員高等考試及格、公務員普通考試及格、軍事法院法官、軍事檢察官特考及格、國家調查員特考及及格。

    五、服務地區:台北、台中、新竹、苗栗、南投、台南、高雄、宜蘭、台東。
    五、請洽詢 :0911-368-561、公理((強權) 律師事務所

  • 魏克仁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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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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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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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4-1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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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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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