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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律師,遇到謊稱主管的人來滋事

  • 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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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7 12:56 
  • 文章人氣:207
  • 個人積分:92
  • 律師你們好在這裡發問過許多問題都有得到律師們的熱心回答先表示真心的感謝,謝謝你們
    今天又有一個問題想來請教各位律師文章稍長,不好意思..
    就是我在自己工作的店裡遇到一些事情(我只是店員)有三位不像是也因該不是進來購物消費的人今天一進店裡就直接大喊店長的全名大聲問店長在嗎我告知夜間時段所有主管都不會在店鋪裡後這些人謊稱是總公司店家的某某職位的主管說是要來稽查  
    雖然聽到這我本能的就知道有可能是要來詐騙的(因為有多次出現詐騙者時皆會謊稱是某主管這一類)或者是別家分店的店員可能是故意來搗亂的不這夥人後來一下稱是店長朋友一下稱是其它分店的
    在我詢問他們究竟想做什麼時夥人開始以各種主管用語的方式在蓄意找麻煩其中包含對我的不實言論如: 為何他們進門時我沒有使用營業用語(如歡迎光臨)
    在這期間這三個人甚至都站在我周圍靠得很近讓我有點害怕雖然說並沒有做出什麼行為 (不過事情當下我哪裡知道他們會不會要做什麼,只覺得有可能會動手腳之類的)
    而後他們以先前提到的. 如為什麼我沒有使用營業用語的這類情況說是要來客訴我,並走出戶外回機車上拿手機而又再次走回店裡大聲對著電話說要客訴我的內容
    實際上,我公司的客訴電話撥通後語音到轉接人員至少要30秒而那夥人說要客訴我後不只瞧他們拿出手機後沒有播號碼的動作也確定根本沒播卻故意走進店裡大聲說出想客訴我的內容且對方所說的內容也打開始就並非事實
    因為在我看來他們的行為明顯不是屬於消費者且謊稱是公司主管 (三個目測年齡均為20出頭)後又言語挑撥尤其是說要客訴我後到外面拿手機又再次故意走回店裡大聲說出想客訴我的內容我認為是故意要給我難堪  (雖然我也不知道怎麼形容)
    我有到警局裡問過員警恐嚇、誹謗、公然侮辱,這一些有成立嗎?我雖有監視器錄下的影片,但是員警沒有看過只聽我敘述而我不清楚我只用說的夠不夠清楚但員警聽完後事說他們什麼也沒做都不算而我現在僅以文字我也不保證是否敘述的有沒有詳細
    因為如果有什麼會成立的,我是想要給這些人一些法律上的教訓經驗如真的沒有構成任何刑事責任我也不會堅持只是單純因為員警解釋我不太明白也有點覺得有些敷衍因此想來這裡聽聽律師們的意見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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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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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是高律師,擅長刑事案件。

    可以將監視器畫面做為證據,如果報警警方不受理,可以採用線上報案或者委請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果有其他疑問,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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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7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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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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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7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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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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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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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提告是你的權利,本可提供監視錄影等給警察偵辦,然或有可能證據不足;故建議下次應就現場狀況為錄音錄影,並報警處理其所涉恐嚇.詐欺及妨害名譽等罪。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