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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法庭上的對話內容會是勝訴方還是敗訴方?

  • w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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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9-1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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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因為有勞資糾紛,目前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的第一審

    民事起訴後是調解程序,三個月後雙方未能調解成立

    民事庭一開始就進入言詞辯論程序,昨天是第四次出庭,第一次出庭是傳被告證人詢問,第二次出庭原本也是傳被告證人詢問,到現場才知取消,改作兩造詢問,第三次也是兩造一般詢問,第四次去,法官問我說還有沒有證據要請被告公司提出的,原告有提出,但遭對方律師反對,接著法官作一般詢問,隨即就雙方爭執不爭執事項整裡,及爭點整理(法官是從被告所提出的辯論意旨狀所節錄下來的),完成後,法官問原告是否還有意想和被告和解,還是直接判決?

    我回答之前調解程序時要和解,但條件不為被告所接受,現在都走到這個地步了,就直接判決好了.接著討論其他,後來又談到和解,法官又說,我在訴狀中有提到時間成本 訴訟辛苦等問題,所以還是要直接判決?我回答還是直接判決好了,庭訊中,我覺得法官對於一些事件發生的時間點還不是很清楚,但是庭訊結束前,法官就說10/1要宣判了.

    請問以上的法庭對話,可以看的出來,這個案子我是勝訴方還是敗訴方嗎?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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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9-1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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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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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9-1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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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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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9-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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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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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9-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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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難依您所述評估案件走向,目前就先等10月1日宣判的結果,再決定是否上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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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9-1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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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審視您與雇主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內容為何?以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無違法?而論,並非以法庭對話為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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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9-1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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