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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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9-1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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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本件須釐清您姐姐有無配偶?抑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倘無,您父母親係其合法繼承人,且本件亦須釐清有無時效消滅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本件倘係債權公司寄發之文件可以先不予理會,待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時,您父親可以聲明異議或抗辯,建議您父親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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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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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應先釐清對方請求是否有逾時效,再決定下一步如何進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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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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