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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外匯詐騙

  •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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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9 14:05 
  • 文章人氣: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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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三月中時被以外匯投資名義詐騙了,要提領金額時被以帳戶輸入錯誤為由,也附了張截圖給我看,使我誤信了,附了保證金更改帳戶後,收到了一筆客服稱是做測試是否帳戶輸入正確,也要求要還給他們,之後還是以一些理由騙了我一筆錢,直到他們所說的退還時間還是沒收到錢,驚覺受騙了去報警處理,沒幾天後也收到銀行通知我帳戶變為警示帳戶了,最近收到了一封我提告的起訴書,被告被以違反洗錢防治法起訴,想請問我會因為我也被他人提告,討不回損失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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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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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0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期貨交易法第3條: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

    六、其他類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是實務上您亦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之適用,惟本件倘被告亦涉犯有上開法文之罪刑,您受有損害,您可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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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9 15:42 最後編輯日期:110-10-0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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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您可能同時是被害人也是被告。匯款到您帳戶的錢並非您的獲利,而是其他人的被害款項。

    針對您已經收到的起訴書,您可以針對該被告,書寫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向檢察官起訴的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您的被騙金額。

    另外,針對您的帳戶被警示,後續您可能會收到傳票通知您做筆錄,務必將當初的對話紀錄截圖並列印下來做為證據,提交給警方。

    可朝主觀上沒有幫助詐欺或者洗錢的故意,做無罪答辯。

    建議前往警局或地檢署開庭前,先與律師諮詢如何應對,避免遭誘導詢問或回答不利自己的陳述

    導致有遭起訴的風險。

    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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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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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顯然有兩個案件必須處理,您為被害人提告的部分可於刑事偵查起訴被告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您損失款項。您為被告的部分則須答辯並無詐欺或洗錢犯意爭取不起訴處分。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FB搜尋 @achieveyourgoal919 (五名律師隨時回覆)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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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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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並有多次
    爭取不起訴處分及協助求償之經驗(可參考本人以下部落格網址),希
    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胡世光律師,曾任職桃園地檢署10餘年,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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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9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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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4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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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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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9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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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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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yi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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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相信交友軟體上加賴的女生,我是之前在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個女生,聽信她的話,在一個叫葉子陽的老師指導下投資港股被騙的,股票大殺一併損失%九十。投入150多萬,損失135萬,餘下15萬多想出金,還要我繳納出金費用,果斷放棄,港股01629冠均國際控股  後來網路看到有說劉先生可以幫忙追回被騙的錢就試試看,150多萬被追回來145萬,也算萬幸了,貸款和借來的錢還完了,至少生活不會慘了,有和我同樣經歷的朋友可以加我賴 linyi7774 相互幫忙分享幫助更多的朋友

  •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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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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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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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個朋友上個月因為加入投資群組,期間把摩托車抵押 借款 又用手機借款......總共借了76萬 跟著老師的指導一次又一次下錯、沒跟到、或放手代操,最終一毛也沒拿回來 前後投入80多萬 現在,每個月要還15680元,連續還7年。 目前已經去警局備案 但是警員告訴他這種情況大概率是遇到境外詐騙 很難可以追討回來 ? 後來他看到我的貼文, 有聯絡到我,聽了他的經歷,問了一些必要的問題與資料後,經過幾天的努力幫他追回了被騙的款項,雖然只追回了80萬,但也讓這位朋友避免了背負那麼多債務,每月吃泡麵 鹹菜的命運,如果你也有因為被網路詐騙集團誘惑投資被騙,可以聯絡我shan_kin,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盡可能幫大家拿回被騙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