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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可以讓棄單的人得到懲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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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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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在11/12、11/13連續兩天都在我們直播下單 我們18號結單陸續通知結帳不讀不回 19號已通知一次已讀不回 就有感覺會棄單了 於是20號通知就是通知請你儘速結帳 如果不會請回覆我們如何取貨,如果再不處理就是列入黑名單 結果他就傳訊息告知我們上次寄過去的話,不喜歡一分錢一分貨,我可能不想要(想要告知一件衣服我們賣100元) 他前面?他取到貨不喜歡重點是我們寄出包裹11/8後已到超商結果他13號才取貨 中間完全沒有私訊我們他商品有問題,等到我們要出貨才告知都不要 我們直播家平台是客人下單多少我們就拿多少回去我們也都跟廠商結帳完了 現在消費者的兒子還跟我們說 在法律上,只要是消費者沒在現場看到商品,都屬於「通訊交易」,必須給7天鑑賞期,讓消費者退換貨,因此直播拍賣也在規範內,違規業者最高可罰30萬。 請問我們損失誰負責呢! 在跟他對話過程中有跟他說棄單是有法律責任的 他也一直強調7天鑑賞期,還說不會因為這點錢就棄單, 也跟他說你這樣高標準不是應該收到貨確定完,才下單嗎!(中間有提到包裹8號就到了) 消費者自己也說他本來就很會買,沒有棄單過(那請問這樣不算棄單算什麼呢?) 還說買一、兩萬都結帳了(別的地方購物的) 請問一下我們真的有問題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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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1 14:52 最後編輯日期:112-04-0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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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4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除非是惡意,否則少量的棄單,原則上不構成刑事犯罪(詐欺、間接毀損罪等),因此報警警方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不起訴。

    2、但您有權要求消費者付款,只要訂單成立,消費者就有付款的義務。

    3、針對七天鑑賞期,是收到商品後才有適用。對方說法不合理也誤用法律。

    4、您可以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付款否則提告。如果對方逾期不理,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便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本人有擔任網拍業者的法律顧問,如果有相關需要,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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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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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3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是本件除非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之適用,否則消費者可以在收受物品後7日內不具理由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惟本件需釐清消費者係收受物品退回?抑或不履行買賣契約?倘係後者,您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消費者履行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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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2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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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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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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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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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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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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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因對方應是多次下單,而每次下單都是一個契約,各次契約之標的、是否已解除或有一方不履行之情形都要個別認定,建議提供細節加line判斷有無詐欺之情節,若無,就準備要發存證信請求履行。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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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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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2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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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通訊買賣,除非是例外的情形,否則對方確實可以主張猶豫期間的規定。

    2、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是要造成賣方受損失,否則縱使棄單也不構成違法。

    3、建議直播平台可以訂立相關交易規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