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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中我是疑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為疑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請彼此的肇責比例是多少呢?

  • ji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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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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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禍經過:

    甲乙丙三方就民國110年某月某日下午某時10分許,發生於新北市中和區某路66巷口和某路口,由甲方載丙方騎乘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由支幹道衝向乙方方之幹道上與乙方駕駛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於上述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方及丙方受有體傷,乙方身體有挫傷,甲乙雙方車輛均有損壞。

    初判表中我是乙方疑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甲方為疑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請彼此的肇責比例是多少呢?

  • 李俊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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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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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本件兩造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兩造均有肇事原因,受害者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兩造均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兩造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兩造,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呂昀叡 (呂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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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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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依據本人過去處理大量車禍案件的經驗,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初判表大多只會提到「雙方均有過失」,至於過失誰大誰小,建議要進一步走車鑑會的鑑定程序,到時後鑑定報告上至少會寫誰是主要肇責,但也不會有一個詳細的數字比例,這恐怕是得透過法院才有辦法斷定。
    2. 不過建議有受傷的話,要儘速在告訴期間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做為未來談判的籌碼之一;雙方未來上談判桌,再進一步去討論賠償範圍及金額。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可參照以下方式聯絡並諮詢,或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呂昀叡律師(臺灣大學法律碩士)

    Line:https://line.me/ti/p/jX66w92ZFw

    電子信箱:lyr@jf-law.com.tw

    事務所網站: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律師事務所所長、國立大學講師,執業律師超過十年,曾經辦諸多社會矚目案件:台北雙子星弊案刑事辯護案件、高階警官刑事貪污案件、地方首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跨國金融詐欺案件、總統大選地下賭盤辯護案、上市公司背信賠償案等,諸多類型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非訟事務,擅長細緻化處理案件、展佈有效的訴訟策略。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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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1 19:46 最後編輯日期:111-03-0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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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4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人處理過非常多車禍的案件,有很豐富的經驗

    1.初判表僅供參考,沒有辦法作為依據,依照您的敘述應該三方都有肇事責任。

    建議您可以向車鑑會申請鑑定,才能釐清詳細的肇事因素,計算肇事責任比例

    2.因為您有受傷,建議可盡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如果已經逾期,仍然可以在兩年內,對另外兩名駕駛,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醫藥費、精神賠償與車輛維修費等。

    3.本律師擅長車禍案件,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

    建議可以提供初判表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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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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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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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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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947號
  • 您好,

    建議先自費3000元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注意應於事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鑑定申請),以釐清肇事責任比例,也便於日後請求損害賠償及和解談判。

    本所就車禍處理富有經驗,建請您提供相關證據,討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jackdai221進一步諮詢。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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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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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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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常路權會優先,不過具體比例必須透過鑑定才有辦法釐清。

    2、不過對於乘客來說,兩位駕駛就是連帶賠償責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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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3-0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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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 根據您的陳述,建議您申請車禍鑑定報告,以進一步釐清雙方之肇事責任比例。

    2. 又因您有受傷,故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於起訴後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以保障您的權利。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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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