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種情況,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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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04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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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文字妥適,不涉及侮辱字眼或指涉特定人名,不構成違法。
噪音部分,可考慮錄音存證,是否為噪音並不以行政機關的認定為準,而是以是否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若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情節重大者,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討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jackdai221進一步諮詢。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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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5888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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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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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0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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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紙條內容沒有侮辱對方,如果只是勸導降低音量,不會有刑責或法律責任
2.反而您可以持續錄音蒐證後,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侵害您的居住安寧,要求精神賠償並禁止發出噪音等。
3.本人處理過跟您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或者不知道怎麼處理,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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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0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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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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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3-06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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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由(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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