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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請求

  •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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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6 15:21 
  • 文章人氣: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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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我與前妻離婚..

    目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訴訟中.

    109年11月離婚確定.

    雙方在言詞辯論中均同意剩餘財產分配基準時點為109年4月5日.

    這樣的話是適用修法前的1030之1條.

    還是修法後的法條?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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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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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因為民法1030-1之修正在施行法中沒有特別規定修正前後適用問題
    所以基本是適用發生當下之法律

    歡迎您把相關資訊提供後,來所或線上諮詢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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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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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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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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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間計算基準係以"法定財產消滅時"為計算基準,倘係兩造自願離婚應係以向戶政登記當天為基準,倘係裁判離婚,係以起訴時為計算基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須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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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6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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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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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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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6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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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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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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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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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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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0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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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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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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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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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line:@036nxkvu),歡迎加line諮詢!

    原則上新法不溯及既往,故原則上以發生時之相關法令為依據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等事宜。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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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1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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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民法的修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如果法律事實發生在修法前,就適用修正前的法律。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