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浴室承攬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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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1-1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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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對方擅自終止,造成您要支出額外的費用,有權依照民法承攬的規定,向對方求償因此增加的費用
2、建議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賠償
3、如果對方逾期不理會,再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4、如果不知道怎麼做,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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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1-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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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是就承攬工程部分倘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日期無法完工,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限期承攬人完成,若無法完成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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