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契約審議擬定 > 浴室承攬

浴室承攬

  • find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1-14 01:10 
  • 文章人氣:288
  • 個人積分:2
  • 請教

    原在12.27請工班施作浴廁,完工時間為過年前,承作師傅於1.12因故終止契約。如要他人接手,必定會多出1至兩萬不等之金額,請問我可以向原本承作泥作師傅請求賠償嗎?

    沒有簽訂合約,但有文字記錄所有流程

    先謝謝各位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1-14 10:32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6828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對方擅自終止,造成您要支出額外的費用,有權依照民法承攬的規定,向對方求償因此增加的費用

    2、建議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賠償

    3、如果對方逾期不理會,再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4、如果不知道怎麼做,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1-14 11:16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8774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本件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爭取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1-14 16:40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55286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是就承攬工程部分倘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日期無法完工,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限期承攬人完成,若無法完成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1-17 13:54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52720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承攬人逾期,經我方催告仍未改善,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並求償。

    2、不過求償必須是我方所受損失為限(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因此還是要看多出費用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論。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