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養院照顧疏失
- 朵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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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6 14:38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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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行動不便入住安養院九個月,當時全身無傷口,於今年1月24發生嚴重休克數小時因敗血症死亡,我調閱急救當天資料照片發現父親臀部尾骨處有褥瘡,質問安養院為何有傷口不告知家屬?院方稱有塗藥膏了,還稱老人家皮膚本來就比較薄,況且敗血症又不一定是傷口造成等語
經我陳情衛生局,衛生局派員稽查確認院方未將傷口告知家屬,請問我該如何究責?院方只願意包奠儀1100元,我無法接受,就我個人理解,敗血症的進程不會在幾小時就死亡,安養院事不關己的態度,實在無法接受,謝謝律師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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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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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提告照顧人員過失致死罪
2、同時,也可以針對安養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精神賠償與喪葬費等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尋求協助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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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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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本件需釐清您父親死亡是否係因安養中心照顧有故意或過失不法所造成?倘係,安養中心可能會有刑法過失致死罪之適用,此部分可以先向衛生局調閱相關紀錄,且亦須釐清您父親死亡斯時有無聲請偵查機關相驗?至於民事上,倘安養中心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父親權利,繼承人可以訴請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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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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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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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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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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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8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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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家屬可提出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民事上亦可請求損害賠償。
2、本案涉及複雜法律專業問題,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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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可以先提起(實際照護人員)「刑事過失致死」的告訴,並在起訴後明確的向法官表明我方有調解的意願(有調解不代表對方就能無罪),這樣可以先達到以刑事向對方施加壓力的效果,並且,同時也能向對方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並且能向院方請求連帶賠償。
2.也能直接向院方提起侵權行為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等都是有權能請求的部分。
3.為了避免在繁雜的程序中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忙中有錯」,讓對方可以翻臉不認帳或惡意壓價,進而導致「啞巴吃黃蓮」的結果。建議還是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程序及訴訟策略,給予自身案件方向,才不至於一直處在氣憤又徬徨無助的狀況。這方面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為您做出通盤性的考量,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工商時報的獨家專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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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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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061iaicw、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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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先蒐集證據向安養中心實質照護員提起刑事過失致死告訴。
2.同時也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並請求院方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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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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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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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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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情況,您可以採取以下一些步驟:
1.蒐集證據:請保留所有相關的證據,如醫院和安養院的文件、報告、護理紀錄、照片等。
2.尋求法律幫助:您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以協助您確定您的權利和提供法律建議。
3.提出索賠:您可以向安養院提出索賠,以獲得公正的賠償。如果院方拒絕賠償,您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4.報警:如果您認為安養院存在疏忽或犯罪行為,您可以向當地警方報警為過失致死罪之提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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