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與其他三位合資開設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資250,000元,各有25%股份.本人原職務為董事長.
昨日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得,本人之股份已完全被移轉至其中一位股東(該股東名下已為500,000元),且本人也不具有任何職務(董事長,董事,董事,監察人)!
相關條件說明:本人有一私章放置於公司,且本人未簽署同意任何股權轉讓文件!
請問該股東是否明確觸及偽造文書罪嫌?其涉及之民事與刑事相關法條是否可提供參考?!如果涉法,本人是否可要求不回復股權,但要求其金錢賠償?
非常感謝回覆!
建議可以先提告偽造文書 之後再進行民事回復股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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