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肖像權是否須經監護人同意
- T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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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7-0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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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事情起因是我孩子參加遊學團,遊學公司在未經過監護人的同意
讓我孩子拍攝了類似代言的宣傳短片,並在FB,IG及遊學公司官方LINE
上推送撥放,但我們其實並不認同這次的遊學品質,且這代言短片也並非
結束後拍攝,是剛到學校時拍攝的,經跟遊學公司反應,對方說我孩子有
同意,但我孩子才13歲。後來遊學公司將FB及IG的影片下架,但LINE推
送的影片是無法收回的,所以想請問以下幾點:
1、未成年人的肖像權是否需要監護人同以才可以使用?
2、雖然FB及IG已經下架了,但我有截圖,是否依然可以提告侵犯肖像權?
3、求償的法源依據是哪幾條?
以上懇請賜教,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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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7-0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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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滿十八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2條、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當初留學時簽訂之契約是否有約定關於照片、影片等肖像權使用部分。
其次,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同意,否則效力未定。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則不生效力,無法依契約約定使用肖像。若擅自使用會侵害肖像權。
法條如上述,可以請求排除侵害及慰撫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琦翔 (王琦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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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7-0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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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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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7-0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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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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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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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留學契約內容為何?再者,留學機構後與未成年人所簽訂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方有效力,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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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成年人的肖像權是否需要監護人同以才可以使用?---此部分在法律上有爭議,應該會由法院認定未成年人是否有辦法自行同意。
2、雖然FB及IG已經下架了,但我有截圖,是否依然可以提告侵犯肖像權?---業者只是拿去做活動宣傳,且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還有爭議,本文認為似未侵犯肖像權。
3、求償的法源依據是哪幾條?---不過如果業者不處理LINE推廣部分,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可以先請消保官協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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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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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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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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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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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13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所做之意思表示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所以需視您與遊學公司間簽立的契約有沒有允許公司使用孩子的肖像。
- 如果契約未約定,則遊學公司可能已侵害孩子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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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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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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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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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關於肖像權,我國民法未設明文,惟民法第18條設有保障人格權之規定,而肖像為個人之外部特徵,肖像權即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即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又肖像權之侵害行為,主要有:?肖像之作成,?肖像之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而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以認定侵害肖像權行為是否具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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