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糾紛真的無解?還是要怎麼做才能自保?

- Ar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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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2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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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說明:我跟我太太在公車站等待公車排隊上車,有位男士A男從後方惡意衝撞上車,因為太太是孕婦,當下就去詢問對方為什麼要這麼做,對方沒有回應,我就跟太太先去座位坐好。 下車時我從後門先下車,因太太氣不過跑去前門問對方為什麼剛剛要傷害她跟肚子的寶寶,對方情緒不穩對著我太太大吼並企圖要打我太太(因為被男子A媽媽拉住),我從後門下車後發現該男子公車上有爭吵聲,且該名男子企圖衝向太太,當下我就從前門上車阻擋對方,阻擋途中被踢兩腳,之後對方一直罵我三字經,然後對方一直要衝向我們,因為我擋在太太前面,因為向後退可能會導致太太以及肚內小孩受傷,我就跟對方說不然下車釘孤枝,講完後我們就先下車,司機大哥就把他關在車上並告知我們他媽媽根本拉不住,為了保護我們安全必須先把他關著並通報警察,警察到場後對方下車後一直在罵我三字經且指著我跟警察說他神經病,警察秘錄器清楚錄到。男子媽媽說他有身心障礙並堅持不道歉。 對方竟然告我傷害(說我阻擋過程中害他胸口受傷)、公然侮辱(說我罵他三字經)、恐嚇(說我叫他釘孤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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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2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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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身心障礙並非免死金牌,您也可以委任律師,提告對方強制罪、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
2、同時,太太也可以委任律師提告對方,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與醫藥費等。
3、提告也是一種自保的方式,並且可以傳喚司機作證,加上公車上監視器影像也可以作為證據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避免姑息惡勢力繼續欺負他人,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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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
但上方本人留下的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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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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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請警方一併調取公車上的監視畫面,才能釐清整體事實,您們也可以對對方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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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2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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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倘兩造係互毆,此部分您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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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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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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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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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3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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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行為人之責任能力與身心障礙並無必然關聯,惟尚需確認事發過程及對話完整前後文才能給予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對社區事務提問竟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提醒對方違停遭訴恐嚇罪及強制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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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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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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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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