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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兒子在安親班被兩個學生霸凌

  •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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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6 08:45 
  • 文章人氣:180
  • 個人積分:6
  • 113年7月12日16時許,安親班老師允許寫完作業的學生可以在教室中的

    球池對著牆上的籃框丟中空的塑膠小球,於是我兒子便坐在球池裡面丟球,

    球從籃框落在一個經過的學生A身上,學生A便用球丟我兒子,我兒子以

    為學生A在跟他玩,兩者開始互相丟球,之後學生A開始前進試圖攻擊我

    兒子,在旁學生A的哥哥學生B,一同壓在我兒子身上開始狂打,又用指夾

    抓傷我兒子,造成我兒子手腳瘀青及流血,在教室中的老師視若無睹,直 

    至我兒子逃開。如果當初老師有即時制止就可以減低我兒子的傷害,老師

    有管理、保護、照顧、教導之責,並應注意學生在教室內活動安全,不能

    一句沒看到、沒聽到來塘塞卸責。

    在場的老師說她是93年次的工讀生,下午四點過後為安親班課程結束時間,下午四點到六點為等待家長接送時間,班主任請她去看學生的作業,責任不在老師身上,語中似乎有意要將責任推給安親班主任。

    監視器影像有拍到老師眼睛朝向衝突事件方向,老師卻說她沒有看到,我兒子在過程中也有發出聲音向老師求救,老師卻說沒聽見,最後我兒子逃開了,對方又追上來,我兒子有高舉椅子當防身,老師在10多坪的教室中卻說不知道,有點睜眼說瞎話。

    發生霸凌的當天有去醫院驗傷,也報警了,警察那邊有監視影像。

  • ERIC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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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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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學生A和B如為未成年人,則渠等之侵權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2、幼兒園及該堂課之教師或其他有督導管理之責的人,亦可能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

     

    3、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詳談,以利完整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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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6 10:58 
  • 文章人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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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倘行為人係未成年人,在刑事上會由少年法院管轄,且須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至於民事上,您可以據民法第187條請求法定代理人連帶損害賠償,就安親班部分需釐清有無故意或過失?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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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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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2.可以向對方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與其未成年人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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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6 13:09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16524
  • 律師評價:20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問題

     

    1、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跟小孩的父母,要求連帶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

     

    2、同時,也可以提告幼兒園的老師、幼兒園,要求連帶賠償醫藥費跟精神慰撫金

     

    3、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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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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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施暴者可以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並可以針對施暴者及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

    2、只要人還在安親班,安親班就有責任,這個部分可以通報教育局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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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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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szu8377t或ning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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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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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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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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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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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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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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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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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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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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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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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3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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