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誘年長者投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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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1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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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所屬情形此張保單已繳納10年左右,要保人當初已65歲以上,保險業務員當初招攬保險時可能不符合「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等自律規範之情形,未瞭解評估客戶需求或有不當銷售之情形,可以向金管會或致電金管會1998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消費爭議免費服務專線0800-789885提出申訴。後續調處及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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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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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0-1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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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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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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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保險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抑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申訴,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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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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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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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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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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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定期醫療險確實有還本型及不還本型的區別,相關契約書條款應該都有記載。
2、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遭到誤導,單純要主張定期醫療險過期不還本不公平,恐不被採信。
3、建議您要蒐集相關證據然後向金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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