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職公家機關 委外話務人員被恐嚇
- 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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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1 04:25 最後編輯日期:113-12-01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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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近期我在公家機關 任職於委外話務員,同一位民眾通話共8通因為他反覆回撥,期間遭受到恐嚇言論,有錄音檔、錄音系統截圖、逐字稿、對方電話
PS:民眾語無倫次,情緒波動很大,不斷重複問題,且無法清晰表達自己的訴求。
第一通起因:我接聽民眾話務因為機關要求,需要實名制登載,然而民眾講話太快口齒不清,一時聽不清楚,我:聲音大了一點說:先生您要說清楚啊,我是在幫你受理案件,後續民眾:開始抓狂不理性批判,(你在兇什麼?你姓什麼?啞巴喔?你是啞巴?你姓什麼裝死不講話?你要出來跟我講啊出來談?)
【第二通 B同事接聽 重點辱罵】
民眾:你們那個X先生是怎麼樣,王八蛋!民眾: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流氓還是黑道民眾:我不知道他是哪裡有問題?耳朵有點問題?聽力有問題?他是不是跑去看看看耳科?他媽的神經病你們公司在哪?我要找徵信社找到你們公司在哪!還是我找人去處理他【第三通 B同事接聽】
還是我找人去處理他
【第五通 我本人接聽】
口氣態度在差什麼?
沒被處理過,是不是?【第六通 C同事接聽】你的那個X先生怎麼會有這種人渣在這裡他這種口氣態度 跟人渣一樣!我要叫他去死一死!王八蛋!總結:想請問各大律師我應該還需要準備甚麼資料提供給警方、需要注意甚麼事情、我方地址能不能申請隱碼(因電話被恐嚇,擔心他事後報復)、是否可申請精神賠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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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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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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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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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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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恐嚇罪必須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等有具體的危害告知才會構成。
2、如果對方跟多數人傳述影響您名譽且不實的事情才會構成名譽侵害。
3、就是多蒐證,如果有必要還是先提告再說避免對方有更大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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