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煩熱心的律師們幫忙解惑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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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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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份和先生在家口角爭執,我報警處理,兩人都在氣頭上,我一氣之下就交出他購買的大麻煙油含吸食器,結果警察要求兩個人都驗尿,因為先生不承認東西是他的,而且東西在我身上,雖然我曾有使用過,僅兩次共4口,且將近2週無使用,所以我就配合驗尿,然後錄完筆錄就讓我們離開了。 一直到1月份又通知我們到警局採口腔黏膜,說是要釐清吸食器上的DNA,我們也都配合,先生有問驗尿報告結果,警察只告知是陽性,沒給我們看報告,也不知道濃度多少。 再來到前天接獲通知2/25開庭,近日會寄傳票,我跟先生都要到場。 想請問這我們都是初犯,吸食主要是好奇的成份居多,也真的知道錯了,加上還有小孩需要照顧,請問能怎麼補救才可避免勒戒?申請治療還來的及嗎? 先謝過大家了,感激不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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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4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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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如果是第一次施用可以勒戒,就可以聲請戒癮治療。
2、建議您應該準備相關資料,包含戶籍資料等,當庭直接聲請,如果檢察官給了勒戒處分就很難改了。
3、如果很擔心也可以委請律師先準備聲請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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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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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至於偵察機官有無另就持有抑或販賣部分偵查?尚待釐清相關爭點,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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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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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3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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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可以跟您分享;但是,您現在一定要趕緊積極處理!
我強烈建議您應該趕緊請我寫一份聲請書狀給檢察官,表示希望能有戒癮治療的機會,才能夠避免進行勒戒。而且,這必須要趕緊進行、切勿拖拖拉拉!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建議您讓我處理、研究案件,以及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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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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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5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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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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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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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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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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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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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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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8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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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78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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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於開偵查庭,找律師或是自行撰寫
刑事聲請戒癮治療狀
號
股別
聲請人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為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聲請戒癮治療事:
壹、 事實經過:
把事實經過描述一下
貳、 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自願接受戒癮治療,請 鈞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等規定,命為附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參、 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關於緩起訴適用範圍之規定。
1。請提出被告從事自由業,係有正當職業及穩定收入之人。肩負家中經濟壓力
2說明被告本次係誤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乃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犯後已深知悛悔,故面對員警及檢察官之訊問,均始終坦承不諱,足證被告確有悔悟之心,信經此次教訓,已知所警惕,絕無再犯之虞。
3.本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深具悔意,可以主動醫院安排治療
綜上所陳,被告對本案施用毒品行為深感後悔,且已知教訓,被告亦願意參加毒品戒癮治療,並遵守其他必要之附帶命令,祈請 鈞長審酌上情,諭知被告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無任感禱。
謹 狀
臺灣 地方檢察署 公鑒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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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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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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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二級毒品,若是只有吸食而且又是初犯的話,是可以具狀跟檢察官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的,若聲請戒癮治療成功就可以避免掉勒戒。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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