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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聲請更換檢察官嗎?

  • ERIC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2-20 13:35 
  • 文章人氣: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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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哥大姊 你好,
          我告對方過失傷害, 被告在庭上謊話連篇, 檢察官竟然相信她的謊言, 判被告不起訴處分, 我可以申請更換檢察官嗎? 因為這個檢察官是當年承辦十大槍擊要犯,因羈押庭未到場說明,且文案中的羈押理由敘述不清, 讓菜鳥法官縱虎歸山的承辦檢察官, 我覺得不妥, 可以要求更換檢察官嗎?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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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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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947號
  • 您好,

    如已收到不起訴處分,且認為有事項未調查清楚者,應於10日內提出再議書狀聲請再議,建議委請律師為您撰狀。

    可加LINE IDjackdai221進一步諮詢。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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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b: www.jacktailaw.com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6F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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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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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已不起訴,則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十日內聲請再議,若再議成功發回續查,則就會換另名檢察官偵查。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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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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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1、  您可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向地檢署提起再議(含國定假日)。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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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7:52 最後編輯日期:114-02-2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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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18條: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26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是本件應不符合檢察官迴避規定,應釐清您所提出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過失傷害罪嫌之構成要件?因您並未說明相關內容,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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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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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刑事再議等相關事宜,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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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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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2. 若需協助,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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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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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要聲請迴避,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法官、檢察官都一樣)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九、其他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通常可能還是溝通問題,如果對於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如果已經被不起訴,可以於10日內聲請再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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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2-2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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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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