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聲請更換檢察官嗎?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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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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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已收到不起訴處分,且認為有事項未調查清楚者,應於10日內提出再議書狀聲請再議,建議委請律師為您撰狀。
可加LINE ID:jackdai221進一步諮詢。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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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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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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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已不起訴,則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十日內聲請再議,若再議成功發回續查,則就會換另名檢察官偵查。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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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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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可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向地檢署提起再議(含國定假日)。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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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0 17:52 最後編輯日期:114-02-2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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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18條: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26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
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是本件應不符合檢察官迴避規定,應釐清您所提出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過失傷害罪嫌之構成要件?因您並未說明相關內容,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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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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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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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要聲請迴避,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法官、檢察官都一樣)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九、其他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通常可能還是溝通問題,如果對於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如果已經被不起訴,可以於10日內聲請再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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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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