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登載不實,追訴期是幾年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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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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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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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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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按刑法第80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十年。追訴權,因於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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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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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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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依照刑法規定,追訴期10年,為了避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建議盡快委託律師提起刑事告訴
2、如果不清楚提告流程跟細節,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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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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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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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重本刑是「三年」,而「三年以上」也包含「三年」,該罪追訴權時效應適用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20年。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80 條第1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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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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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釐清行為時間點為何?有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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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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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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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刑法中對於追訴期的記載有名文規定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者追訴期為十年。
而依據您的敘述,對方於104年3月4日登載不實,追訴期末日應為114年3月3日,故您若有提起刑事告訴的想法,請於114年3月3日前提起告訴。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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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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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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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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