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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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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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調解筆錄有約定清償期限,於期限屆滿之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清償期,則是隨時都可以要求。
2、我方應該先去查管委會的財產,然後向法院遞送強制執行聲請狀,如果對於相關法律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或是撰擬聲請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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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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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聲請強制執行之時間點以您們先前調解筆錄之內容而定,若已有約定之清償期,於逾清償期而未給付,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2. 您可以先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申請管委會之財產資料,再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
若您需要協助聲請強制執行、或有不清楚法律程序之處,可洽LINE: @lawyeryu (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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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3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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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成立之內容,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得逕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資料,再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並請加入本所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法院現階段民、刑事判決案例以及律師多年執業豐碩的實務訴訟經驗,助您排難解惑。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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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3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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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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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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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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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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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債權人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有妨害或消滅債權人債務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否則強制執行並不會停止,本件需先釐清調解筆錄有無上開執行效力?倘無,需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後,方能為之強制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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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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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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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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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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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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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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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解效力等同於判決效力,故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並在聲請強制執行的書狀中陳明該強制執行和因強制執行所衍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對方給付。
至於強制執行席位的流程細節,因較為複雜且涉及專業,建議您將手邊的資料備齊,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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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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