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被冒名偽造有價證券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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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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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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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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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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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是您同事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再者,本件係單純財產損害,倘要請求精神慰撫金需有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方能為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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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0 13:13 最後編輯日期:114-03-2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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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偽造及有價證券罪
2、同時,可以提告要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失。
3、針對名譽受損的部分,須有侵害人格權的情況才能請求賠償。具體金額要看本票上的金額來判斷,以及影響到您名譽的情況綜合分析,和解金額可以與律師討論
4、建議可以提供更完整的資料與證據,加 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提告與求償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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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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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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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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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雙方無法和解,而必須訴訟求償的話,只能請求實際上的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無法請求名譽損失。
2、精神慰撫金依據雙方的財力,可能落在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3、如果雙方可以談,應該簽立和解書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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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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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乃指無權制作有價證券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或逾越有制作權人之授權範圍,而制作外觀上具有有價證券形式之虛偽證券,足以使人誤信為真,即屬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又偽造有價證券罪並不處罰未遂,是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本票或支票,苟未記載金額、發票年月日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仍不具備有效票據之外觀,其偽造票據之行為未全部完成,尚不能責令擔負偽造有價證券罪責。
- 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法定罪責甚重,一旦成罪,罪刑必然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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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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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4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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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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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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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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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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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偷取我的工作證冒用我的名義開立本票偽造我的簽名,將之拿去向她的朋友借款五萬,被我知道後我控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不明人士冒名簽立本票,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8
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0
遭綁架脅迫承認債務,本所律師協助確認債權不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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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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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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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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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您的同事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而您要請求的名譽受損的賠償金是要在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時方能請求。
2、 相關規定: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刑法第201規定: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39條規定: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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