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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往來糾紛、與言語辱罵

  • 小嫣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4-06 14:19 
  • 文章人氣:91
  • 個人積分:2
  • 您好: 目前需要法律諮詢服務。 我與大姐有金錢往來糾紛,內容如下: 1. 我曾代墊一筆360元的信用卡換卡費給我弟弟(未成年) 2. 我多次請弟弟向大姐催討這筆費用,大姐遲遲不還,甚至在與弟弟的訊息中辱罵我為「乞丐」。 3. 我曾發送最後催討訊息,大姐既不還錢,也未回覆,讓我情緒受到影響。我本身有精神疾病,目前有服藥紀錄。 4. 我希望對她提出民事小額訴訟(討回360元),並就言語侮辱部分進行刑事提告或精神賠償請求。 想請律師協助判斷我是否可以提告,或是否值得提告,並指導我接下來可以怎麼處理。 謝謝您!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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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6 17:2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076
  • 律師評價:231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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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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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6 17:5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086
  • 律師評價:494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貸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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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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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浪費時間,完全不划算;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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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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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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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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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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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要有證據證明您有幫對方墊付費用,且雙方約定的是墊付而非贈與。

    2、私訊說您是乞丐不構成名譽侵害,必須是公然的情境才會構成。

    3、不過如果對方持續以乞丐私訊辱罵您,可能涉嫌家庭暴力,可以蒐證嘗試聲請保護令。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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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小嫣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目前需要法律諮詢服務。 我與大姐有金錢往來糾紛,內容如下: 1. 我曾代墊一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求償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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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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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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