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錢往來糾紛、與言語辱罵
- 小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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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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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目前需要法律諮詢服務。 我與大姐有金錢往來糾紛,內容如下: 1. 我曾代墊一筆360元的信用卡換卡費給我弟弟(未成年) 2. 我多次請弟弟向大姐催討這筆費用,大姐遲遲不還,甚至在與弟弟的訊息中辱罵我為「乞丐」。 3. 我曾發送最後催討訊息,大姐既不還錢,也未回覆,讓我情緒受到影響。我本身有精神疾病,目前有服藥紀錄。 4. 我希望對她提出民事小額訴訟(討回360元),並就言語侮辱部分進行刑事提告或精神賠償請求。 想請律師協助判斷我是否可以提告,或是否值得提告,並指導我接下來可以怎麼處理。 謝謝您!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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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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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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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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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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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貸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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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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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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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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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要有證據證明您有幫對方墊付費用,且雙方約定的是墊付而非贈與。
2、私訊說您是乞丐不構成名譽侵害,必須是公然的情境才會構成。
3、不過如果對方持續以乞丐私訊辱罵您,可能涉嫌家庭暴力,可以蒐證嘗試聲請保護令。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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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需要法律諮詢服務。 我與大姐有金錢往來糾紛,內容如下: 1. 我曾代墊一 ... (恕刪)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求償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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