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護人與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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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5-1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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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1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是倘您因在假釋中持有毒品,被驗出尿液呈現陽性反應,有可能會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食用毒品犯嫌或第11條持有毒品而可能被撤銷假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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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5-1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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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檢人若非檢警機關所稱的「毒品調驗人口」,泛指有施用毒品前科的列管人口,其強制驗尿的法源依據,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2項所定之毒品列管(調驗)人口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所定之應受尿液採驗人,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法院許可,強制採驗。
- 一般而言,毒品列管(調驗)人口,通常會是三個月驗尿一次,若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方得隨時通知調驗(不定期驗尿)。因此,若警察機關臨時通知列管的毒品人口驗尿,須遵照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先以通知書通知被告到場驗尿。
-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施用毒品被判處保護處分、管束或刑罰,在執行中及執行完畢兩年內,相關機關都會繼續追蹤、通知採驗尿液。
- 毒品列管(調驗)人口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施用毒品,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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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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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5-1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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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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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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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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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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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法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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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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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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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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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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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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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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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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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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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坦白的話可能會造成假釋被撤銷的結果。
二、我摘要一則撤銷假釋的裁判供你參考(都向觀護人坦白,但就被撤銷假釋):
「原告主張「110年7月20日未接受採尿有經觀護人同意請假,非屬違規」一事,經查原告於110年7月20日至臺南地檢署報到時,確有向觀護人坦承因施用毒品而拒絕採尿,然觀護人亦當面告知未配合接受尿液採驗即屬違規,將發函予以告誡,且該告誡紀錄會係撤銷假釋依據之一:惟原告仍表示拒絕驗尿,觀護人遂命其當場填寫具結書,並於翌日(同年月21日)發函告誡之。是以,觀護人並未應允原告當日無庸採尿之事實甚明,原告認知填寫具結書即等同請假獲准,洵屬誤解,要無足取。另主張「6次採尿呈毒品陽性反應及再犯竊?罪也都有據實告知觀護人,不應據此撤銷假釋」一節,經查原告於假釋期間因多次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移送執行觀察、勒戒(執行期間111年2月8日至同年3月16日),另再犯竊盜罪亦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是原告假釋中施用毒品及竊取他人財物等犯罪事實明確,已堪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前段應「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另依同條第4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本應將其生活境況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故將再犯行狀告知觀護人尚難作為不予報請撤銷假釋之理由,所訴殊不足採。綜合上述,原告多次違規事實明確,足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原處分及系爭復審決定均於法無違。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1日南檢文中109毒執護92字第1109065325號函、111年1月28日南檢文中109毒執護92字第1119006789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51號刑事簡易判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相關資料可資參照。
六、據上論結,原告既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被告111年3月15日法矯署復字第00000000000號復審決定,於法尚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綜上所述,原告多次違規事實明確,足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從而,原處分並無違法,復審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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