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毒品、違禁品 > 觀護人與我

觀護人與我

  • 大寶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2 19:53 
  • 文章人氣:189
  • 個人積分:2
  • 請問我200410月份假釋出監!想問5/10到5/11這幾天有施用2毒品,但我5/11才報到小黃本看報到才確定是5/12!在沒看報到小黃本時我以為是5/15!所以我5/12早上馬上打電話向觀護人請假延遲一個禮拜!我想問如果我下禮拜打電話向觀護人坦白有吸食並說明原因??在給我時間確定尿驗的過再去報到驗尿??觀護人會嗎? 聽朋友說直接向觀護人坦白觀護人會同意在給你時間去報到是真的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2 21: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5566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是倘您因在假釋中持有毒品,被驗出尿液呈現陽性反應,有可能會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食用毒品犯嫌或第11條持有毒品而可能被撤銷假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3 07:0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566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受檢人若非檢警機關所稱的「毒品調驗人口」,泛指有施用毒品前科的列管人口,其強制驗尿的法源依據,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2項所定之毒品列管(調驗)人口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所定之應受尿液採驗人,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法院許可,強制採驗
    2. 一般而言,毒品列管(調驗)人口,通常會是三個月驗尿一次,若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方得隨時通知調驗(不定期驗尿)。因此,若警察機關臨時通知列管的毒品人口驗尿,須遵照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先以通知書通知被告到場驗尿。
    3.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施用毒品被判處保護處分、管束或刑罰,在執行中及執行完畢兩年內,相關機關都會繼續追蹤、通知採驗尿液。
    4. 毒品列管(調驗)人口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施用毒品,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6.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3 09:1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266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3 10:5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520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3 12:5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8778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3 14:4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096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3 15:0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278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報到請假需要經過觀護人同意,需要有正當事由。

    2、因此建議事先還是要去得觀護人同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6 08:5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7266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5-16 09:5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740
  • 律師評價:4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07-23 01:4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4236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坦白的話可能會造成假釋被撤銷的結果。

    二、我摘要一則撤銷假釋的裁判供你參考(都向觀護人坦白,但就被撤銷假釋):

    「原告主張「110年7月20日未接受採尿有經觀護人同意請假,非屬違規」一事,經查原告於110年7月20日至臺南地檢署報到時,確有向觀護人坦承因施用毒品而拒絕採尿,然觀護人亦當面告知未配合接受尿液採驗即屬違規,將發函予以告誡,且該告誡紀錄會係撤銷假釋依據之一:惟原告仍表示拒絕驗尿,觀護人遂命其當場填寫具結書,並於翌日(同年月21日)發函告誡之。是以,觀護人並未應允原告當日無庸採尿之事實甚明,原告認知填寫具結書即等同請假獲准,屬誤解,要無足取。另主張「6次採尿呈毒品陽性反應及再犯竊?罪也都有據實告知觀護人,不應據此撤銷假釋」一節,經查原告於假釋期間因多次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移送執行觀察、勒戒(執行期間111年2月8日至同年3月16日),另再犯竊盜罪亦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是原告假釋中施用毒品及竊取他人財物等犯罪事實明確,已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前段應「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另依同條第4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本應將其生活境況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故將再犯行狀告知觀護人尚難作為不予報請撤銷假釋之理由,所訴殊不足採。綜合上述,原告多次違規事實明確,足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原處分及系爭復審決定均於法無違。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1日南檢文中109毒執護92字第1109065325號函、111年1月28日南檢文中109毒執護92字第1119006789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51號刑事簡易判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相關資料可資參照

    六、據上論結,原告既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被告111年3月15日法矯署復字第00000000000號復審決定,於法尚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綜上所述原告多次違規事實明確,足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從而,原處分並無違法,復審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