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售屋已經完成客變程序,但是建商卻沒有執行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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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5-31 20:32 最後編輯日期:114-05-3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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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最近買了預售屋並且合約提到可以接受客變。也在建商規定時間內完成客變程序。在房屋建造過程中多次詢問客變結果,也得到肯定的答覆。但在主結構完成後營造卻回復沒有施作客變,詢問之後理由是客變會影響結構安全以及防水保固不願施作。
客變內容是燈具開關增加和移位,插座移位和增加等等皆按照建商規範的客變規定,並沒有任何會影響結構安全或是防水保固之變動。設計師陪同並且面對面與工務討論每一個細節,客變內容也有圖面和圖示說明,工地主任及經理也有同意客變內容。並且收到建商修改後的圖面並且回簽,一切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客變要求。亦同時有保留紙本以及Line訊息。
我已經把客變沒有施作的問題回報建商窗口以及代銷,目前等待建商跟營造結論出為何沒有施作客變的理由或原因。
請問律師們應該要如何跟建商請求解決或是賠償條件?是否可請求建商違約?我應該何時委託律師、寄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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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5-31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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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客變契約有無涵蓋在買賣契約內?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消保官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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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現階段就可以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建商,主張應履行合約內容,進行客變
2、同時,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提供完整的買賣契約,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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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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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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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客變不是建商的義務,是否提供客變服務依契約書約定,契約書中通常會載明客變的申請期間和範圍,以及建商是否同意進行客變。
- 客變不得違反建築法規和建築執照的規定,未經合法申請變更使照的客變,即使有簽署客變協議,也可能被視為無效。
- 若需協助,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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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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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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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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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依契約履行客變,若建商依舊不作為,則可向法院依契約提起債務不履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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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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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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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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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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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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