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車糾紛

-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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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2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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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車行買一台車 開一個小時變數箱就壞掉了。剛開始去看車他就先叫我付5000的訂金,我說我還要叫師傅來看,他說沒關係你先付,所以我就付了5000訂金隔沒幾天,我叫師傅來看師父說變速箱有問題冷氣漏冷媒我把問題跟他講說我不要這一台了,他說我付了訂金訂金不能退他會把車子問題處理好再交車給我,叫我不用擔心,我說好,交車當天我跟他確認他跟我說車子有修理了沒問題,然後我就開回家了開到一半就怪怪的了,我就打給他,他跟我說是我不會開,我就沒有想那麼多結果再開沒多久整台車不能動了,之後跟他說,一直跟我強調是現況交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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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3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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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二手車買賣問題,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車行可能有故意隱瞞瑕疵的情況。
2、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另外,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限期返還訂金,同時可以解除契約,拒絕購買該輛車
4、如果不清楚該怎麼做,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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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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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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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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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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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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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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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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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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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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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4 17:32 最後編輯日期:114-06-1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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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隱瞞瑕疵是指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故意不告知或隱瞞物品(例如房屋、買汽車)的瑕疵,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交易。這種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上的責任,例如構成民法上的瑕疵擔保不履行,或是構成詐欺等刑事責任。
- 現況交車是否能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根據民法第359條,賣方仍需承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非雙方明確約定排除責任。然而,即便約定排除,若賣方對瑕疵存在「故意隱瞞」,條款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 請參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民法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 或鍵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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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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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向店家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換另一輛廂相同價值並完好的車給你,或是要求解除契約並要店家返還價金,若對方不肯或不作為,則可向法院依契約提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等損害賠償訴訟;抑或是可向消保會對店家提起申訴。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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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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