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關於跟蹤騷擾防治法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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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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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跟騷法案件
1、因為不涉及性與性別,您提到的情況,不會構成跟騷法的跟蹤騷擾行為
2、但如果對方的行為已經侵害到您的人格權,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對方禁止再做類似的行為,並且應該賠償您精神慰撫金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 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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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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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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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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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是行為人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法文所列行為之一,方能有本罪之適用,本件需先釐清行為人之用意及目的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您可以蒐集證據後先向民事法院訴請排除侵害,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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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3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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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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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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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3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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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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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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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2 11:41 最後編輯日期:114-08-0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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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日公布,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而符合同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行為,並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而言,而以盯梢、守候、尾隨其他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即屬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所指跟蹤騷擾行為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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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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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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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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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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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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