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收到了起訴書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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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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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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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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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7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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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提供個人帳戶並在不知情下配合詐騙集團洗錢,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構成洗錢罪與刑法幫助詐欺罪。2、現在被檢察官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並列印下來,加Line ID:lightk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委任律師出庭,幫您辯護,爭取無罪或緩刑。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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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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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3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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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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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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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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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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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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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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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
- 次按我國的刑事訴訟係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被告的「辯解」的確有可能發生,也就是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鋃鐺入獄。
- 就本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專業律師提供協助,若需服務,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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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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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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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有利證據不足的話,則應考量是否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以爭取緩刑的機會,另和解的部分,應盡量與全部的被害人和解。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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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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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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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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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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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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