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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整修房屋擴建違建侵占?損我家住宅

  • 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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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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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鄰居整修房屋擴建違建,未經我家許可,挖掘我家牆壁埋設管線,侵占?損我家地權及建築,並造成我家內牆牆壁多處滲水,經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但送案至法院核定,遭二次退回,退回原因為二造資料不齊,及損害面積未經公證單位估算...等等,事後雙方私下找村里長代表見證下協調,但雙方對調解達不成共識,故我為顧及六個月內的追訴下,向警方提告鄰居侵占?損,個人備有鄰居?損我家牆壁相片,造成我家牆壁滲水相片,侵占我家地權建築越界相片..等證據向警方提告鄰居

    但因之前鄉公所調解成立後,鄰居即進行拆除偷挖我家牆壁埋設之管線並修補混凝土補平牆面動作,而我家滲水發生日期為114年5月初,5月23日進行鄉公所調解成立,但送法院核定二次退件,時至今日已是8/18日,滲水牆壁已經乾燥許多,牆壁還遺留之前滲水痕跡.

    又因我與鄰居用LINE聯繫協調事宜時,遭對方言詞?謗,因我稱呼對方綽號,街坊鄰居都叫他的綽號,結果鄰居應我他的綽號不是我可以叫的,說我沒有家教,說我沒有家教,也就是意指我父母及我的不是呀,並二次有意無意口出,反正也再活不了多久了..沒關係之類的話,鄰居是有病在身,常年要洗腎...但在我面前有意無意口出,反正也再活不了多久,令我心生恐懼...是否也可以提告鄰居防礙名譽及恐嚇罪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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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8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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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鄰居間違建、糾紛等問題,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來看,不符合刑法妨害名譽與恐嚇罪要件,可以提告,但不成立犯罪

    2、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拆除並回復原狀

    3、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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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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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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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8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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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4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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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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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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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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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8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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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6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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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9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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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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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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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4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嫌誹謗罪,但是不涉嫌恐嚇罪,恐嚇罪必須是揚言要加害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才會構成。

    2、對方違法擴建的行為主要涉嫌毀損罪、竊占罪,並且涉嫌違建,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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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19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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